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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元/宗

5

取消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元/宗

40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元/宗

90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元/宗

115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元/宗

370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元/宗

750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1000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1)乡镇规划区

5%

暂不调整

(2)管理区(中心村)

3%

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2002年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4‰

2‰

(2)维修工程

工资额

2%-3%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暂不调整。

(1)初始登记

宗

90

(2)转移登记

宗

不超过80

(3)变更登记

宗

不超过80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价[1997]6号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157号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

(1) 广州

投资额

小区建设项目

6%

5.50%

零散建设项目

12%

11%

(2)其他地区

5%

4.50%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统一为1‰

(1)广州、深圳、汕头、 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0.8‰+0.3‰

(2)其他地区

1‰+0.3‰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1.4%-2.1%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0.2%-0.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工作量

1.5‰

1‰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2‰

1.4‰

(3)小城市(县、县级市)

2.5‰

1.7‰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份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

0.2‰

0.14‰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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