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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用有关为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交由我系统代收费工作之外,其余地方自行收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得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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