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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卤虫系列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求》(博州国税法字[1994]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卤虫是一种高盐度的水生动物。直接从事卤虫的捕捞,以及经漂洗、冷冻、干燥、包装等简单加工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9]52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对经营者加工、销售外购的卤虫产品,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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