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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国税函【1999】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征订工作的函》(国税征函【1999】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具体业务必须遵循的规则与程序,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组织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各地应按照总局确定的征订地点、时间积极做好《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征订工作(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征订)。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学习规程的基础上,按照修订的内容,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征管业务,保证日常税收征管业务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修订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书面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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