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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

一、范围问题

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

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7、未聘人员自愿辞职或提前退休的,在办理手续时,工资以其档案工资为准。

8、按规定正常退休和退职人员,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9、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执行本《暂行办法》相关优惠待遇时,可以视单位财力情况自定,并由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10、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期限为三年,但享受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

三、离退休政策

11、女性正副处级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计算工作年限和退休费比例,以本人实际退休的时间为准。原规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延聘政策不变。

12、转制和撤销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原则上由所隶属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转制单位离休人数较多,可由所隶属的主管部门与转制单位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均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支付。

13、对于转制、撤销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对无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统筹金后,由社保部门按时足额发放。

14、已按内党办发〔2000〕9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区直事业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15、《暂行办法》中所提“正常退休年龄”,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16、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时,可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加发退休费待遇。

1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属正常退休范围,不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其它政策

18、停薪留职人员,按内政办发〔1993〕26号件,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9、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除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外,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原则上照发。其中,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搞活内部分配的试点单位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津(补)贴如何发放,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

20、夫妻双方均属区直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又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按其它渠道分流又有困难的,原则上应为一方安置适当工作。

21、待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进行。

22、各部门、各行业在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和改革过程中,可以制定落实《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

五、审批事项

23、未聘人员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审批,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4、转制或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优先在年底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其它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推进可逐步实施。

25、填写表格及审批

(1)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享受优惠待遇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2)辞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辞职及辞职金审批表》(见附表2);进入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享受4年启动金审批表》(见附表3)。以上表格一式四份,按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3)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应由单位统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情况审核备案表》(见附表4)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花名册》(见附表5)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法规处审核。

以上3项在具体操作中按《关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工作运行程序》进行。(见附件)

附表:

1、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享受优惠待遇审批表(略)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辞职及辞职金审批表(略)

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享受4年启动金审批表(略)

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情况审核备案表(略)

5、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花名册(略)

附件:关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工作运行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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