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改。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第十条、《城市供用气合同》第十条、《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37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第 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第 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 八条8.7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 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 三十八条修改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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