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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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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