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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针对土地出让金退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现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126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低层联体或独立住宅,视同普通住宅,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

二、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商住合用建筑,房产属于一个户主的,对其住宅部分,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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