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5] 05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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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5] 058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