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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 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确保医疗和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令)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及省级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情况,现就医疗器械、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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