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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市地税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收悉。税务事务所以“客观、公证、优质、独立、自愿”为服务原则,坚持“少收费、多服务”的工作方法,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税法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事务所成立时间短,代理收费较低,而所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缺乏的实际困难,为支持税务服务业务的发票,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给予乌市地税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末)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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