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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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8)11号)《关于警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