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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新通公司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3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新通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有关费用1,970,000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分支机构应承担费用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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