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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陆续关闭、撤销了一些企业。由于部分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使有些企业注销工作迟迟不能完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因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决定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为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的目的和范围

通过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决定关闭、撤销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的名单和企业现状。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抓紧完成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切实做好关闭、撤销企业的注销登记,更好地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省内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决定关闭、撤销而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所有企业。

二、清理办法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做好关闭、撤销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的摸底工作,列出清单,逐户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认真解决好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政策问题。

(二)对清算工作已结束,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及时发出《工商注销登记催办函》,限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因种种原因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要配合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找出影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责任,尽快解决。

三、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从2001年11月开始至2002年1月底结束。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2月底前,将清理企业名单及清理工作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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