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78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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