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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