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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年的退(免)税工作日程。通过清算工作,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

二、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要求企业进行自查,上报自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对所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按照《通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1998年度出口货物的清算工作。

三、各地对清算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随意变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四、各地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有关表格及书面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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