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 上一篇
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