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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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