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件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认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现将省科委提供的,经我局审查核准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名单一并印发给你们,名单未列举的其他科研单位从一九九六年起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件规定的免征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