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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发[1993]1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2002年我市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676元。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541元。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406元。

二、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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