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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吉税流字[1994]第189号)第二条: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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