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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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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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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