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国发〔1986〕77号文件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现决定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 上一篇
关于印发新余市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