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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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