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申请分摊1998年公共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3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有关费用2,379,443.13元予以分摊(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分支机构应承担费用分摊明细表》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