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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2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额提取管理费175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提取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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