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亦应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可由委托拍卖行代收代缴,以便利征管,堵塞漏洞。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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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成款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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