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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