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7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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