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3]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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