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3]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吉林造字[2001]450号)文件要求,及时向退耕还林农民供应补助粮食。
二、保证供应粮食质量。对于供应给退耕农民的粮食,要严把质量关,水稻原则上供应新品三等(含三等)以上;没有新粮的,用最近年度收购入库的水稻安排。超期储存或陈化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民。补助粮在供货前,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供货。检验报告要随粮同行。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要定期对粮食供应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应粮食数量和质量,保护退耕还林农户利益,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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