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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大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新地税一字[96]017号及区科委新科市字[98]121号等文一并遵照执行。

附:财税字[9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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