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