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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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防治非典期间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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