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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0〕29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已经转入分类处置阶段,资大于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正在并入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陆续开始首期兑付,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平稳顺利。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及清盘关闭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作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和清盘关闭工作,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任务。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工作

目前,我省“三夏”大忙已基本结束,省上已将专项再贷款下达到各地,首期兑付工作条件已经具备。各地要制订方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兑付工作。兑付的具体时间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安排,兑付比例最低不少于应兑付总额的30%。整个兑付工作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转移、挪用专项再贷款的,要严肃查处。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跨社区拆借资金形成的“三角债”,地市之间的拆借资金,省上在安排再贷款时已经协调抵扣;县区之间、乡镇之间的拆借资金,由地市和县区在安排再贷款时予以协调抵扣。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首期兑付后的各项工作

(一)落实债权债务清偿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后的各项善后工作由各市(地)县政府(行署)负责。市(地)、县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可继续保留,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借款清收、资产变现和筹措兑付资金等工作;也可专门设立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清收借款,做好向群众的兑付工作。有清盘关闭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不依托任何机构,成立专门的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由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债权债务清偿工作,处理各种善后事宜。2000年年底以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将予以取消,一切事宜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承担。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解决。

(二)加强资产管理。乡镇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要进行全面登记,防止资产流失。对货币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对资产变更资金要及时入帐。从专户提取资金必须经过县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借款。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政府授权单位对其具有永久追索权。县乡清理整顿工作机构要以清收县乡政府借款和党政干部借款及担保借款为重点,抓紧清收各类借款,用于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按期归还向上级政府申请的专项再贷款本息。县乡政府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借款的,要千方百计组织资金,限期归还;县乡政府的担保借款,要督促借款户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县乡政府要负连带责任。各级党政干部的借款和担保借款,要坚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清收。对企业借款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清收。对正常经营企业的借款,要督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积极归还,也可由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新还旧,或者取得存款群众同意,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存款)转为在企业的股份。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已关闭企业的借款,责成经营者将资产变现归还借款;对一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逃亡户的欠款,要将其遗留资产依法收回,变卖还债;资产变卖后仍还不清欠款的,由担保人和继承人偿还。对以实物抵顶欠款的,要按实际售价计算,防止高作价和新的变现损失。

要依法清收借款。对心存侥幸有意拖延还款的,可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清收;对恶意逃债、赖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向群众公开承诺,实行定期集中兑付。首期兑付工作结束以后,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向群众作出承诺,在3至5年内兑清群众的全部股金。兑付的时间和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每年最少应安排一次兑付。兑付群众股金(存款),要坚持“先小额、后大额,先个人、后集团”,实行“挂息还本”,利息的清偿待还本结束后视资金情况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集中兑付,每次兑付前都要制订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坚决杜绝零星兑付和领导干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提取自己的存款和股金,或者为亲友优先兑付。

(五)妥善安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对投放借款负有责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可以转入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由其继续负责清收借款。对其余人员(除清偿办公室需要留用的外),原则上做好工作,予以辞退。

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稳定工作

各地对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特别是清盘关闭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事并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搞好清理整顿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试行)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青海投资。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1、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生态环境治理。环青海湖地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江河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柴达木盆地荒漠化治理,共和盆地塔拉滩生态治理,经济林种植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3、特色经济。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及冶金、医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4、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集约化农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及高效节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

5、具有高原特色的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高技术开发,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旅游、河湟流域、青海湖、格尔木、青南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旅游景区,兴办娱乐设施,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等。

7、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8、房地产业。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9、对现有机械、电子、纺织、食品、化工、建材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10、允许依法取得探矿权,鼓励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11、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自行融资资金,自行平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投资在2亿元以内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计划部门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我省投资项目,属国家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以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发展的项目。

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3、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需综合平衡重要资源的项目。

4、需要通过国家综合平衡信贷资金的项目。

5、需要由省计委报批和政府投资的项目。

6、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在州、地、市和计划单列市(县)计委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总投资在1-2亿元之间,由省计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七条 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计划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八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必须在备案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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