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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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