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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