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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二批)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第五十二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十二批)(略)

一、汽车生产企业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三、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四、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五、摩托车生产企业

六、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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