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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全国防“非典”形势和任务需要,为保障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我部根据《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交公路发明电[2003]07号),先期印制了《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下发给你们(分配指标见附表)开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和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仿制,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对部发放的《特别通行证》要严格进行登记、保管和使用,严禁丢失、涂改、损坏、转借或挪作他用。使用《特别通行证》时,将其编号对应的车辆牌照号码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三、《特别通行证》要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或其他明显部位,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特别通行证》保持整洁,不得损坏。

四、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执行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前将《特别通行证》先发到运输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待接到上级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后,立即将《特别通行证》发放到执行此项任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任务完成后,由执行任务的运输企业将《特别通行证》如数及时交还给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向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五、《特别通行证》必须一车一证,并在《特别通行证》上用黑色墨(碳)水笔填写车牌号,并加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印章。

《特别通行证》是在防“非典”期间为保障紧急物资及时运输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路政管理机构,要通知到每一个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收费人员,认真执行《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规定,对持有《特别通行证》的车辆在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协助解决,一律免予检查和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车辆畅通。

附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分配表(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 《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分配表

(第一批)

省份      《通行证》数量(张)     《通行证》编号
  北京市交委        100         000001—000100
  天津市交通局       20          000101—000120
  上海城市交管局      20          000121—000140
  重庆市交委        20          000141—000160
  内蒙古交通厅       30          000161—000190
  吉林省交通厅       30          000191—000220
  黑龙江省交通厅      10          000221—000230
  辽宁省交通厅       20          000231—000250
  甘肃省交通厅       10          000251—000260
  宁夏交通厅        10          000261—000270
  新疆交通厅        5          000271—000275
  西藏交通厅        5          000276—000280
  河北省交通厅       50          000281—000330
  陕西省交通厅       20          000331—000350
  山西省交通厅       50          000351—000400
  山东省交通厅       30          000401—000430
  湖北省交通厅       10          000431—000440
  湖南省交通厅       10          000441—000450
  江苏省交通厅       10          000451—000460
  安徽省交通厅       10          000461—000470
  浙江省交通厅       10          000471—000480
  江西省交通厅       10          000481—000490
  福建省交通厅       10          000491—000500
  广东省交通厅       100         000501—000600
  云南省交通厅       5          000601—000605
  广西交通厅        10          000606—000615
  贵州省交通厅       5          000616—000620
  四川省交通厅       20          000621—000640
  海南省交通厅       5          000641—000645
  河南省交通厅       20          000646—000665
  青海省交通厅       10          000666—000675
  总计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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