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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199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新政办函[1996] 29号

昌吉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减征新疆屯河股份有假公司所得税率的请示》(昌州政发[1995] 97号)悉。为促进股份制企业发展,增强与其他上市股份公司公平竞争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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