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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