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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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