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关于审判 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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