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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疆铁路建设免征地方各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疆铁路建设免征地方各税问题的函》(新政函【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为:“对地方施工企业承建南疆铁路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7】70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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