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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条款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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