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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来源:webtax:160726
👁 1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企事业单位向
房地产开发
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
房地产
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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