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好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人民银行、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9年2月IH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发布施行。为了搞好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新的《办法》与原《吉林省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相比,在征收对象、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划分以及减免规定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对《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新《办法》的意见。
二、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等收集防洪资金征收依据的资料,认真搞好征收计划的测算和征收指标的分解工作,并据此与省政府确定的代征部门签订征交协议。
三、对符合防洪资金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减免防洪资金后,可相应调整防洪资金征收计划。
四、中、省直企业和中、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交纳的防洪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其中:全省统一核算的银行、保险、邮电、通讯、电力等单位和坐落在长春市独立核算的中、省直企业和中、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交纳的防洪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各自管户的征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征收的防洪资金作为省级收入缴入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交纳的防洪资金,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其征收的防洪资金分别作为市、县(市)级收入缴入国库。
五、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交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其征收的防洪资金作为所在地的市、县级收入缴入国库。
六、对以实物方式抵交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其抵交额按拍卖后扣除评估和拍卖等费用的金额计算。
七、代征部门征收防洪资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缴款书”的样式和填列说明附后)。“缴款书”由各级代征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领取。缴纳防洪资金的单位,应将代征部门开具的“缴款书”送交开户银行。
属于省级组织征收的防洪资金,代征部门将转到国库的“缴款书”的第四、五联取回,于每季第一个月的月底前交省级代征部门,由省级代征部门将“缴款书”的第五联交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各市、县(市)组织征收的本级防洪资金,代征部门将转到国库的“缴款书”的第四、五联取回,于每季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缴款书”的第五联交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末完成防洪资金征收计划的基层代征部门,按该部门防洪资金实际征收数额的5%计算征收费用,并予以适当奖励;对没有完成防洪资金征收计划的基层代征部门,按该部门防洪资金实际征收数额的5%乘以完成征收计划的比重计算征收费用。该费用先由同级财政部门以拨款的方式拨给统计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拨给代征部门。
九、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末应根据本级防洪资金的入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防洪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按防洪资金入库数额5%计算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经费,以拨款的方式拨给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用于:
- 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遍内人员经费;
- 防洪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 防洪资金征交工作中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各市(州)、县(市)发放奖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奖金数额]。
十、各市(州)、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十月底前将省级下达的上交省级的防洪资金任务数及时足额上划省级国库。为避免收入重复入库,采取调库的颁发,即按照省级下达的计划数调减市(州)、县(市)本级的“地方其它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相应增加省级的“地方其它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库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划转的市(州)、县(市),省级将减少或不予补助该市(州)、县(市)水利建设基金。
十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安排部署各市(州)、县(市)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各市(州)、县(市)的防洪资金征收工作。年终,可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要搞好防洪资金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征收防洪资金的重要意义,努力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防洪资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缴款书”样式和填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