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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77号《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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