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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闽人退[1995]1号)文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本规定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作为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离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五、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不含离退休后提高待遇的),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本通知贯彻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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