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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2号《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称:“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现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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