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二字[1996]068号《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下发后,有关部门要求《意见》的第1 3条关于“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资产负债率超过80%和被兼并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 l 9 9 5年底以前欠交的税、利、 ‘两金’,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地方国有资本金。"问题扩大执行范围。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指示精神,该条规定的执行范围可按《意见》第2 4条规定办理。
二、各地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率,确定1995年底以前欠交的税、利、 “两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地方国有资本金时,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扩大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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